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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7 15:17:45浏览量:1413

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接待管理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纠风办负监督责任,与接待内容相关的职能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并归口负责接待牵头工作。医院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开展接待工作,确保接待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一)接待时间、地点及人员

     1.接待时间:每周三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特殊情况以医院通知为准)。

     2.接待地点:行政办公区会议室。

     3.接待人员:原则上需3人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接待人员包括与接待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涉及到的临床和医技科室人员、或相关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等)人员,必要时需有分管领导或相关领导参加;实行集中统一接待,医院纪检监察纠风办对接待行为实施监督。

     (二)接待预约

医药代表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现场进行预约登记。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类向设备科进行预约,电话:0851-27226878;药品类向药学部进行预约,电话:0851-27225192;基建、物资类向总务(安保)科预约,电话:0851-27231610;信息类向信息科预约,电话:0851-27221667;招投标采购类向采购管理科预约,电话:0851-27388216。

     ( 三)接待流程

     1.医药代表向接待牵头科室提出拜访预约申请,明确拜访事由、拜访人员,填写《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审批表》(详见附件2),接待牵头科室做好预约登记。

     2.接待牵头科室征求拜访项目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并反馈是否接待。如接待,明确回复医药代表接待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如不接待,则说明原因。

     3.医药代表按接待牵头科室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访,接待科室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接待。

    (四)接待记录

接待牵头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填写《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详见附件3),接待记录表接待牵头科室保管,同时复印一份至纪检监察纠风办留档备查。

     三、接待内容

     (一)收集药品、医用器械和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提供的资料;

     (二)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

     四、医药代表执行登记建档备案制

    (一)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医药代表登记建档需递交的资料目录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说明书及详细资料。

 ( 三)接待牵头科室需将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企业信息、涉及医药、耗材产品信息和医药代表信息等内容,报纪检监察纠风办登记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负责接待的牵头科室要做好预约登记、接待安排等相关工作,规范接待程序。

   (二)所有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三)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用药、用械等信息,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对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的科室和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医院接待管理要求,未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

   (五)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促销活动,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其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终止与该企业的所有合作。

    (六)已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到本院进行对账、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的,只能到往来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立即离开,不得随意到病区或门(急)诊等医疗重点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纪检监察纠风办负责解释。

 

     附件

    1.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流程

    2.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审批表

    3.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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